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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枣庄市市中区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米春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市中执字第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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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执行人:米某某。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米某某自愿将名下所有的鲁D现代瑞纳轿车一辆作价10万元交付给枣庄市市中区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该公司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米某某名下所有的鲁D现代瑞纳轿车一辆作价10万元交付给枣庄市市中区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该公司债务。2、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温鑫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