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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智民与杨新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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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智民,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新生,男,1963年9月1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三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彭智民诉杨新生债务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豫法民提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09)三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三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刘焕民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