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双来,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庞贵军,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李双来与庞贵军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3月25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39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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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双来,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庞贵军,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李双来与庞贵军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3月25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39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