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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双来与庞贵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7)定执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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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双来,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庞贵军,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李双来与庞贵军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3月25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39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