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东林。被执行人张建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东林与被执行人张建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建波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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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东林。被执行人张建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东林与被执行人张建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建波
书记员:黄艺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