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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崇波与烟台市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烟台市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芝执字第2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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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崇波。被执行人烟台市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25号。被执行人烟台市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七村。被执行人姜仁臣,无固定职业。

扣留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鑫丽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案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