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崇波。被执行人烟台市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25号。被执行人烟台市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七村。被执行人姜仁臣,无固定职业。
扣留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鑫丽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案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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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崇波。被执行人烟台市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25号。被执行人烟台市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七村。被执行人姜仁臣,无固定职业。
扣留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鑫丽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案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