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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顾仲良与汪新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仑执民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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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顾仲良,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被执行人汪新君,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顾仲良与被执行人汪新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浙甬明证民字第13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新君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顾仲良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汪新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仑执民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李华忠审判员:薛天祥

代书记员:胡杰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