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永华,女,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梁敏捷,男,住广**。
罗永华与梁敏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92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敏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执字第1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昌吴审判员:莫沙子代理审判员:吕奇文
书记员:梁鹏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