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书经被执行人王新平
王书经申请执行王新平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平长期不在家,在外打工,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202号案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阮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