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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申请连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doc

(2013)香执字第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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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连某,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鑫宝房地产公司工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连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无畏审判员:韩跃军代理审判员:魏国涛

书记员:孙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