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礼科,被执行人韦全俊,
(2001)荔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改华
书记员:廖鹏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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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礼科,被执行人韦全俊,
(2001)荔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改华
书记员:廖鹏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