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工人。被执行人陈某某,渔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民初字第0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射黄民初字第04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必胜审判员:唐海明审判员:顾亮亮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