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述成。申请执行人熊家会。申请执行人周建强。申请执行人周尧。被执行人李渡飞。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法定代表人朱为华,该镇镇长。被执行人长阳路晨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清江路**。法定代表人李立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长阳白果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榔坪镇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范振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应执行金额465465.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5元,申请执行费668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向兵审判员:王心田审判员:刘建军
书记员:宋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