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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某某与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湘执字第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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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王岗村。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静河乡沙坪村。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湘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18000元,截至2013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蒋某某还应履行货款82000元、承担诉讼费2250元、执行费及执行费用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92元,以上共计款项85742元。经查,被执行人蒋国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某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5472元;扣留、提取蒋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54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蒋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二、逾期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海清

书记员:盛哲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