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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5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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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伟。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铜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移送,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经向金融、房管、土地、工商、车管查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朱伟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罚金3299.35元。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铜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洪伟执行员张惠执行员杨永红

书记员:徐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