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王尔镇村。法定代表人苏传录,经理。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路。
本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聊东执字第130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