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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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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王尔镇村。法定代表人苏传录,经理。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路。

本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聊东执字第130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