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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振荣与侯怀锁、梁晓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聊东执字第1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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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振荣。被执行人侯怀锁,居民。被执行人梁晓芳,居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双方同意,拍卖查封的房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怀锁、梁晓芳在聊城市昌润路城市主人小区的第29号独幢别墅的房屋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强

书记员:李本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