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振荣。被执行人侯怀锁,居民。被执行人梁晓芳,居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双方同意,拍卖查封的房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怀锁、梁晓芳在聊城市昌润路城市主人小区的第29号独幢别墅的房屋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强
书记员:李本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