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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永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09)临执字第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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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永良。被执行人马祥平。

申请执行人曹永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祥平欠款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临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过付申请执行人12655元,扣缴执行费358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5)临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