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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赵恒勋、杨维叶、邓卫国、姚芳公证债权文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4)

(2013)田执申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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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赵恒勋、杨维叶、邓卫国、姚芳:

你(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皖淮正公证字第11446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