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敬端被执行人:刘建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刘建华与丁泽琴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华妻子丁泽琴存款40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占勋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赵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