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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敬端与刘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裁字第5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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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陶敬端被执行人:刘建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刘建华与丁泽琴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华妻子丁泽琴存款40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占勋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赵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