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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广安、王建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恢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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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

委托书代理人潘殿振,本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广安,居民。被执行人王建东,居民。被执行人钱行磊,居民。被执行人张法山,居民。

本院作出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40000应承担债权40000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聊东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强审判员:耿利审判员:刘龙启

书记员:崔希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