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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陈清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恢字第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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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开福区裕光鞋厂。法定代表人兰某某,厂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开福区裕光鞋厂债务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5日做出的(2000)开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开福区裕光鞋厂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福区裕光鞋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560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红毅

书记员:周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