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忠,男性。申请执行人:王崇奇,男性。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大河商务楼**。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区新港大道新港工业楼****
本院在执行张国忠、王崇奇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719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