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北紫荆山路****。被执行人:贾利,男性。被执行人:黄宝华,女性。被执行人:富凯,男性。
本院在执行河南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与贾利、黄宝华、富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106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