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明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际路交叉口北方汽车城****。被执行人:聂新治,男性。被执行人:李玉红,女性。
本院在执行郑州明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聂新治、李玉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25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