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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顺昌典当有限公司与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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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昌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湘长望证经字第11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湘长望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罗波

代理书记员:邱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