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芦山建筑工程队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张格庄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金鹰针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1998)烟牟执字第69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芦山建筑工程队。负责人孙树海,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张格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昌通,主任。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金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振鲜,经理。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芦山建筑工程队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张格庄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金鹰针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该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8)烟牟执字第6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