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郑花路**附**********。被执行人:河南盛苑婚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
本院在执行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盛苑婚庆城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474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