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和老107国道交汇处向东300米路北。被执行人:刘新民,男性,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马红杰,男性,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新民、马红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435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