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国胜,农民。被执行人马中安,农民。
李国胜依据已经生效的(2003)平民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2002)宝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2000)宝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中安债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于200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中安及其妻高珍在银行的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学宽执行员赵增玉执行员安永杰
书记员:郭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