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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唐飞剑、唐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松执委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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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飞剑,男,1992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飞,男,1993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唐飞剑、唐飞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飞剑、唐飞在服刑,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