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正华,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传寿,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赛华,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松恢执字第00089-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赛华清偿张正华债务40755元,但被执行人罗传寿、何赛华仅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何赛华银行存款15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虞盛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