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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正华与罗传寿、何赛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松恢执字第000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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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正华,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传寿,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赛华,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松恢执字第00089-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赛华清偿张正华债务40755元,但被执行人罗传寿、何赛华仅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何赛华银行存款15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虞盛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