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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程百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松执字第004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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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百龙,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程百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百龙支付申请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百龙妻子高金连(高金连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本案债务发生时,被执行人程百龙与高金连系夫妻关系,故被执行人程百龙与高金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高金连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审判员:曹庆党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