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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晏晓与李花芬、许广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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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晏晓。被执行人李花芬。被执行人许广明。被执行人李应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晏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花芬、许广明、李应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黄证执字第000085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花芬、许广明、李应龙的银行存款480538.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