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晏晓。被执行人李花芬。被执行人许广明。被执行人李应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晏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花芬、许广明、李应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黄证执字第000085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花芬、许广明、李应龙的银行存款480538.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