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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晋舜与张西鹏、李小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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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晋舜。被执行人张西鹏。被执行人李小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晋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西鹏、李小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的(2012)郑管执证字第025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张西鹏、李小春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西鹏与李小春是夫妻关系,本案被执行人张西鹏所负债务发生在其与李小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西鹏、李小春的银行存款10659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