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庭起。被执行人:潍坊久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久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有债权(或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潍坊久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的债权(或贷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