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艳艳。被执行人齐应先。被执行人胡永明。
担保人陈桂芝,女,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院**楼**。担保人张之鹏,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院**楼**
关于董艳艳申请执行齐应先、胡永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2012)郑中证民字第69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陈桂芝、张之鹏自愿为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我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中执字第61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张之鹏名下位于房产(合同号xxx)和位于房产(合同号xxx)各一套。现担保人张之鹏已履行担保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张之鹏名下位于房产(合同号xxx)和位于房产(合同号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宋高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