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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松娥与刘一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恢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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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松娥被执行人:刘一德

本院在执行唐松娥与被执行人刘一德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人10000元,尚余欠款及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永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