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松娥被执行人:刘一德
本院在执行唐松娥与被执行人刘一德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人10000元,尚余欠款及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永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