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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秀连与卢丽琴、高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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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秀连,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卢丽琴,农民。被执行人:高智,教师。申请执行人卢秀连依据已经于2013年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智有工资收入,现被本院依法裁定扣划工资收入支付欠款至还清时止,被执行人高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卢丽琴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卢秀连以被执行人高智以每月工资收入支付欠款至还清时止,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秀连以被执行人高智以每月工资收入支付欠款至还清时止,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卢秀连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