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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楠与张西鹏、李治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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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楠。被执行人张西鹏。被执行人李治安。被执行人贾红娅。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西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的(2012)郑管执证字第023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张西鹏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西鹏与李小春是夫妻关系,本案被执行人张西鹏所负债务发生在其与李小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查明李治安、贾红娅以所有的位于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A座和B座五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张西鹏向林楠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张西鹏、李小春的银行存款26664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李治安名下位于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A座16层1603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29)和位于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B座16层1604号、1605号、17层1705号、18层1804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30,0901010531,0901010532,09010105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