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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惠佳贝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哈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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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法定代表人王钟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惠佳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赵英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038号裁决书受理了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惠佳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03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瑞代理审判员:张宏民代理审判员:王怀宇

书记员:徐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