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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新中与魏永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扬邗执字第0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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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新中。被执行人魏永贵。

申请执行人陈新中与被执行人魏永贵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扬邗民调初字第0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7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1)扬邗民调初字第04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克侃审判员:刁安心代理审判员:毛晶晶

书记员:徐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