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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良与张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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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良,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艇,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赵良以被执行人张艇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军安审判员:吴海玲代理审判员:张彬

书记员:李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