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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亚军与姚彦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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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亚军,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姚彦平,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刘亚军诉姚彦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刘亚军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彦平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晓军审判员: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

书记员:侯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