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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韩伟东与被执行人张占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结案裁定书

(2013)桦民执字第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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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伟东,男。被执行人:张占武,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伟东与被执行人张占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占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伟东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保留债权的数额为755,6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755,65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凤桐审判员:王少良代理审判员:张革

书记员:陈玉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