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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海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民字第00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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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海潮,无业。被执行人谢黄丽卿,台湾居民。

关于李海港与谢黄丽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黄丽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海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谢黄丽卿自动履行152O0元,缴纳执行费128元。权利人李海潮表示放弃利息,并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王治水执行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