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海潮,无业。被执行人谢黄丽卿,台湾居民。
关于李海港与谢黄丽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黄丽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海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谢黄丽卿自动履行152O0元,缴纳执行费128元。权利人李海潮表示放弃利息,并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王治水执行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