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涵瑞,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涵瑞于2012年12月15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委托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高涵瑞股金、分红款、房租费及赔偿金共计2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伟现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