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永周,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冬莉,女,38岁,汉族。
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永周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冬莉给付欠款61000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8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冬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冬莉先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永周5000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永周5000元直至付清剩余案件款,执行费865元由被执行人李冬莉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3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