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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蒙去尘、韦春庭与被执行人莫凤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宜法执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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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去尘,男,1982年xx月xx日生,x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身份证号:xx********。申请执行人韦春庭,男,1949年xx月xx日生,x族,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身份证号:xxxxx1039. 被执行人莫凤姣,女,1944年xx月生,x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xx镇xx路。身份证号:xxxxxx2525.

申请执行人蒙去尘、韦春庭与被执行人莫凤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的(2010)宜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蒙去尘、韦春庭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进行财产调查,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160号。截止2011年11月8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6475.77元(其中韦春庭3885.79元,蒙去尘2589.9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莫凤姣银行存款7725(其中案款本金6475.77元,逾期履行利息1200元,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0)宜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再庭代理审判员:周志军代理审判员:韦厚广

书记员:覃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