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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国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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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国久,农民。被执行人孙青玉,农民。

本院在执行安国久诉孙青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