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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储成良与被执行人高广东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2)繁执字第03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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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储成良,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高广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彩燕,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二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芜湖皖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高广东、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春谷路195号7-2幢1单元的商品房一套及室内设施,2013年6月27日,繁昌县居民邓学祥以叁拾柒万捌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拍卖的繁昌县繁阳镇春谷路195号7-2幢1单元的商品房一套及室内设施所有权归买受人邓学祥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邓学祥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张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